索引号: 发布机构: 平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平山区教育文化卫健事业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23-01-23 成文日期: 202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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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教育文化卫健事业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3-01-23 10:13:23 【字体:


平山区教育文化卫健事业服务中心

2023年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平山区教育文化卫健事业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平山区教育文化卫健事业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平山区教育文化卫健事业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平山区教育文化卫健事业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对全区各小学、幼儿园的教学工作进行专业指导;

(二)选拔优秀少年儿童体育人才,对选拔出来的体育人才进行科学化训练培养;

(三)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艺体培训及社会实践,组织全区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

(四)搜集、整理、收藏图书资料和文献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图书借阅服务;

(五)负责开展文化科学只是的普及宣传、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各类艺术展览活动和文化下乡活动、培训各种艺术人才;

(六)研究和制定广播电视系统内部的管理机制,做好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负责本溪剪纸文化产业园的建设、管理及修缮维护等工作、组织落实文化创业、文化创作、文化招商等工作;

.           

二、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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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平山区教育文化卫健事业服务中心 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0个预算单位,减少0个预算单位):本溪剪纸文化创意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文化事业服务中心、体校、教师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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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剪纸文化创意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           

第二部分 平山区教育文化卫健事业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本溪市平山区教育文化卫健事业服务中心.xls


第三部分 平山区教育文化卫健事业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平山区教育文化卫健事业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129.08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129.08万元;

(二)支出预算1129.08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129.08万元;

2.项目支出0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3年平山区教育文化卫健事业服务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为1129.0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平山区教育文化卫健事业服务中心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3年,平山区政府办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0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平山区教育文化卫健事业服务中心共有车辆0辆。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平山区教育文化卫健事业服务中心2023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