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平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23-01-23 成文日期: 202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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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3-01-23 14:13:54 【字体:


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管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财务科负责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证并监督管理。

(三)组织指导和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依法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五)负责辖区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职责。

(六)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济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主体资格及其直销行为(行政处罚除外),负责打击传销工作;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7)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

(8)负责商标管理工作。

(九)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述和举报工作。

(十)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怕牌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

(十七)承办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无二级预算单位。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357.64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357.6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57.64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357.64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293.6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216.52万元,公用经费77.12万元。

2.项目支出64万元,其中: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64万元。

2023年预算收支比2022年增加49.71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社保缴费支出增加;二是劳务派遣人员增加,经费增加

二、机关(事业)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3年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为196.2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3年预算比2022年增加7.34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增加,机关运行经费开支增加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总金额27万元,其中:货物采购预算10万元,服务采购预算17万元,工程采购预算0万元。2023年预算比2022年减少23万元,主要原因是车辆购置减少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3年,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36.50万元,比2022年增加4.52万元,增长12.39%。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22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0.3万元,比2022年减少1.68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勤俭节约,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6.2万元,比2022年增加6.2万元,主要原因是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减少了公务车购置费,增加了公务车运行维护费

2023年市场监管局“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22年

2023年

合计

31.98

36.50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1.98

0.3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0

36.2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30

10

          公务用车运行费

0

26.2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平山区市场监管局共有车辆6台,其中:特种用车1台、执法执勤用车5台。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3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7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共7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涉及资金64万元。

 

第四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附件:23年预算批复.xlsx

                                                  

23年预算批复表.xlsx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3.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包括人员类项目支出和公用经费类项目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和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

8.机关(事业)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0.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反映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用于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项):反映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7.绩效目标: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实现的产出目标和效果。按照预算形式划分,绩效目标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18.绩效目标管理: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