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sqrmzf-2025-00133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平山区审计局2025年度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25-01-24 | 成文日期: | 2025-01-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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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审计局2025年度部门预算
平山区审计局2025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平山区审计局概况
第三部分 平山区审计局2025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5年平山区审计局部门预算批复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平山区审计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审发〔2025〕02号)
平山区审计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山区审计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
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
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平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 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平山区审计局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年度审计计划。
(二)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组织按市审计局安排参与省审计厅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3.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和竣工结算。
4.区属国有企业、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
5.区直部门、各办事处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6、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7.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接收指令或委托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与市和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实施政府投资、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效益审计。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纪检监察、检察等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实施电子计算机审计,检查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九)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纳入平山区审计局 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0个预算单位,减少0个预算单位):
无
第三部分 平山区审计局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综合预算收支指标情况
(一)收入预算150.19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50.19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上年结转结余0万元。
(二)支出预算150.19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145.1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40.52万元,公用经费4.67万元。
2.项目支出5万元。
2025年预算收支比2024年增加24.33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人员增加、工资调标。
二、机关(事业)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平山区审计局机关(审计服务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为150.1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培训费、委托业务费、其它交通费、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5年,平山区审计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5年,平山区审计局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为0万元,比2024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平山区审计局共有车辆0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台。
六、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审计局2025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0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0%,涉及资金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3.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包括人员类项目支出和公用经费类项目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和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
8.机关(事业)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3.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4.政府购买服务: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15.绩效目标: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实现的产出目标和效果。按照预算形式划分,绩效目标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16.绩效目标管理: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部分 2025年平山区审计局部门预算批复表
YSPF-02-部门预算批复表2025(平山区审计局).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