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sqrmzf-2025-00136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平山区民政局2025年度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25-01-24 | 成文日期: | 2025-01-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平山区民政局2025年度部门预算
平山区民政局2025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平山区民政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平山区民政局2025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5年平山区民政局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本溪市民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民发〔2021〕3号)
平山区民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山区民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
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财政局负责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
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我局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 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平山区民政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民政系统的行政执法、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行业纠风工作。
(三)拟定全区防灾救灾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及时掌握和发布灾情,组织接收、拨放救灾款物;监督、检查救灾物款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开展农村救灾保险工作。
(四)负责全区低保户审核、审批,低保资金的管理、拨发及使用监督;开展与低保工作相关的就学就医取暖房补等社会救助活动。
(五)管理城乡社会救济,指导、监督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的救济;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
(六)牵头拟定全区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七)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负责实施为老年服务的“星光计划”;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并监督实施扶持保护政策。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全区的社区建设工作。
(九)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定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相关志愿者队伍的职责。
(十)负责全区行政区划管理,负责承办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域变更的申报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社会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报、登记、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收容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全区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拟订实施办法;督促、检查老龄工作在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民政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一)民政局机关本级
(二)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第三部分 平山区民政局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综合预算收支指标情况
(一)收入预算8054.98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452.44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107.54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495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其中: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结余0万元,其中:上年财政专户管理资金超收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超收收入0万元,单位资金超收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8054.98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217.58万元;
2.项目支出7837.4万元。
在支出预算中: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共15个,涉及资金7837.4万元。
2025年预算收支比上年增加1916.91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项目支出增加,困难群众及各类民政相关人员有所增加。
二、部门管理专项资金情况
2025年,平山区民政局管理专项资金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
三、机关(事业)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平山区民政局机关(平山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为17.4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及相关民政事务运行费用。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5年平山区民政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五、“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5年,平山区民政局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为0万元,较上年持平。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较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0万元,较上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 较上年持平。
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
2024年 | 2025年 | |
合计 | ||
1、因公出国(境)费 | ||
2、公务接待费 |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平山区民政局2025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七、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平山区民政局2025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5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共15个,涉及资金7837.4万元,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共15个,涉及资金7837.4万元,编制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3.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包括人员类项目支出和公用经费类项目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和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
8.机关(事业)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0.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 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民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5.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6.政府购买服务: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17.绩效目标: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实现的产出目标和效果。按照预算形式划分,绩效目标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18.绩效目标管理: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部分 2025年平山区民政局部门预算批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