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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平山区司法局部门预算说明(2015年)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15-11-12 成文日期: 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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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司法局部门预算说明(2015年)

发布时间:2015-11-12 00:00:00 【字体: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司法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司法局2015年部门预算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支出预算表

三、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         “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司法局201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规划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工作。

(三)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回籍人员进行登记、衔接、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四)组织、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五)管理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

(六)管理、协调和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八)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指导、管理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平山区司法局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市平山区司法局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司法局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市平山区司法局201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平山区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本溪市平山区司法局2015年收支总预算163.11万元。

二、关于本溪市平山区司法局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7.3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34万元;同往年相比无变化。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万元。同往年相比无变化。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