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平山区环保局部门预算(2016年)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6-01-27 | 成文日期: | 2016-01-2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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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平山区环保局部门预算(2016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环保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环保局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支出预算表
三、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 “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环保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环保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区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引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一) 牵头协调处理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辖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全区流域、区域污染防治。
(二) 承担落实国家及省、市减排任务;承担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的组织实施责任;组织实施排污物许可证制度。
(三) 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四)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相关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 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各种类型的地质遗迹环境保护工作。
(七)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政策、规划、标准,承担核事故应急处理和核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 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九)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环境保护宣传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加与环境保护。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平山区环保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1.平山区环保局
2.平山区环境监察局
3.平山区环境监测站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环保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环保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市平山区环保局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平山区环保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本溪市平山区环保局2016年收支总预算 193.38 万元。
二、关于本溪市平山区环保局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4.54 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5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4 万元。 (与上年相比“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说明)与上年持平。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