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卫生局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局部门预算(2016年)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6-03-14 | 成文日期: | 2016-03-1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局部门预算(2016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局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支出预算表
三、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 “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和编制实施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
(二)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起草全区卫生改革与发展方案,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卫生工作技术规范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全区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编制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卫生行业价格,制定和调整医疗收费标准。
(六)负责制定和指导实施全区爱国卫生、社区卫生、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规划、政策措施和服务标准;承担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全区免疫规划及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助、指导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承担全区卫生应急工作。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九)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执业人员、医疗服务技术及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制度;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依法监督管理采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安全;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制定全区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的攻关;指导医药卫生科研成果评审、验收及成果转化工作。
(十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区成人医学教育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参与医学卫生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参与国家卫生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
(十四)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中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中医药事业和民族医药事业。
(十五)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单位包括:
1.平山区卫生局
2.平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3.平山区防疫站
4.平山区妇幼保健站
5.平山区桥头镇卫生院
6.平山区东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平山区红十字会
8.平山区千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平山区中医院
10.平山区南地卫生院
11.牙病防治所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2016部门预算公开表卫生局8201631410132.xls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局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本溪市平山区财政局2016年收支总预算2603.17万元。其中:社会保障34.1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支出239.21万元,公共卫生支出1438万元,新农合891.84万元。
二、关于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局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5万元。 没有增减变化。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