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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部门预算(2016年)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16-05-16 成文日期: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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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部门预算(2016年)

发布时间:2016-05-16 00:00:00 【字体: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支出预算表

三、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         “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结合平山区实际研究制定平山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各项计划,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和指导平山区小学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教育工作。
  
(三)规划、协调指导区属小学校的教学改革工作;负责指导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指导我区教育综合改革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拔款、教育基建投资政策;统筹安排教育费附加、教育专项经费;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的使用情况;监督审计所属单位的教育事业经费。
  
(五)负责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学校思想品德、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负责高中毕业会考工作。
  
(六)规划、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并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七)指导学校教学设施、仪器、图书资料的配备。
  
(八)负责教育事业统计调查,以及统计信息的管理与服务;指导教育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教育局所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管理、使用、培训、考察、任免、监督、领导干部;负责对局系统党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十)负责教育局所属单位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局系统统战、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宣传、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系统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学校的稳定、安全保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十二)受政府委托,管理教育督导室。负责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规章和制度,监督、检查、评估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对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三)负责语言文字和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四)承办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2014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市平山区群力小学

2.本溪市平山区实验小学

3.本溪市平山区民生小学

4.本溪市平山区东明小学

5.本溪市平山区广裕小学

6.本溪市平山区平山小学

7.本溪市平山区前进小学

8.本溪市平山区第二实验小学

9.本溪市平山区兴安小学

10.本溪市平山区千金小学

11.本溪市平山区新和小学

12.本溪市平山区福金小学

13.本溪市平山区长山小学

14.本溪市平山区八一小学

15.本溪市平山区振丰小学

16.本溪市平山区教师学校

17.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

18.本溪市平山区少年儿童业余体校

19.本溪市平山区青少年宫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部门预算公开表教育201610201651693435.xls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教育支出等。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2016年收支总预算11632万元。

二、关于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5.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4.5万元。 (与上年相比“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