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平山区发展改革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7-01-12 | 成文日期: | 2017-01-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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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平山区发展改革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发展改革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发展改革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发展改革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发展改革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全区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全区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价格、收费改革的方针政策。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负责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承担规划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参与制定全区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组织开展重点工程项目稽察工作。
(六)推进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区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七)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八)推进全区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九)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负责价格、收费标准方面的执行情况,完善《收费许可证》的管理;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负责对本地区主要农副产品的成本调查以及农副产品市场价格的检测。
(十一)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审核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平山区发展改革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无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发展改革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2017年发改局预算公开表220171031133736.rar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发展改革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市平山区发展改革局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平山区发展改革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本溪市平山区发展改革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135.26万元。
二、关于本溪市平山区发展改革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21万元,为公务接待费0.21万元。公务接待费与2016年相同;公车改革后,2017年没有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所以“三公经费”2017年比2016年减少3.50万元。
三、关于平山区发展改革局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平山区发展改革局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公用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平山区发展改革局公用经费支出8.68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平山区发展改革局共有车辆0辆。
(三)预算绩效情况
2017年平山区发展改革局没有实行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不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