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环保局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平山区环保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7-01-12 | 成文日期: | 2017-01-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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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平山区环保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平山区环保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平山区环保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平山区环保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平山区环保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组织落实污染物减排工作,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承担排污许可相关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工作,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
(四)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依法开展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工作。
(六)贯彻执行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辖区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地方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监督和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地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平山区环保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1.平山区环保局
2.平山区环境监察局
第二部分 平山区环保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环保局)15201733114416.rar
第三部分 平山区环保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平山区环保局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平山区环保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平山区环保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246.42万元。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厉行节约,减少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等。
二、关于平山区环保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 9.5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万元。减少原因主要是:公务用车改革减少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5万元。
三、关于平山区环保局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平山区环保局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公用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环保局公用经费支出16万元,比2016年减少5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厉行节约,减少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 环保局共有车辆 3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 辆。
(三)预算绩效情况
(四)政府采购按实际需求安排。
2017年 环保局没有实行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不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