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信息名称: 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18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17-12-28 成文日期: 2017-12-28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18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7-12-28 00:00:00 【字体:

   

 

第一部分  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

一、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平山区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方针。

2、拟定全区对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区进出口贸易、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综合管理工作。
    3
、对外资项目进行审查,定期向区政府报送全区外商投资情况;全程办理外资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规章及合同、章程情况。
    4
、拟订和修改全区有关招商引资的各项政策和法律规范,组织管理并综合、协调全区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策划、收集、整理招商引资项目,充实招商引资项目库;策划、组织和实施全区招商引资活动,建立沟通有效的招商网络。

5、负责对全区各单位上报的招商引项目进行确认考核,以及对各办事处的经济责任状进行考核。

6、负责全区范围内的境外出访活动上报及手续办理工作。
    7
、负责协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申报,确定符合我区产业的招商项目落户及项目落地的审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办理工作。
    8
、负责全区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和外经贸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9、负责全区“走出去,请进来”及招商活动的信息报送和对外宣传工作。
    10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a)      本溪市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b)      本溪市平山区招商投资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2018年平山区部门预算028(外经局)1201831393014.xls

第三部分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147.01万元,比2017年增加60.04万元,主要原因是招商经费增加。

二、关于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 0.24 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  0.2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0.06万元。减少变化原因主要是:人员减少。

三、关于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4.68万元,比2017年增加1.84万元,增加64%,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交通费用。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共有车辆0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0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