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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平山区服务业局2018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17-12-28 成文日期: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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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服务业局2018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7-12-28 00:00:00 【字体:

   

 

第一部分   平山区服务业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平山区服务业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平山区服务业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平山区服务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发展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全区服务业发展规划。

2、负责制定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督促全区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参与制定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

3、负责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重大问题;综合研究服务业集聚区分布、城区服务业发展以及服务业重大项目推动等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4、负责汇总全区服务业发展总体情况,监测分析全区服务业发展动态和动作趋势,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区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全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场调控和副食品储备风险基金及其他归口相关资金管理工作。

5、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组织拟定加快全区城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对城区经济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运行监测和考核评价。

6、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流通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流通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化流通方式的发展。

7、拟定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8、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督促检查企业执行流通领域法规及规章情况,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流通领域依法行政和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9、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10、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平山区服务业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平山区服务业局

第二部分 平山区服务业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2018年平山区部门预算04418201831392144.xls

第三部分 平山区服务业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平山区服务业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平山区服务业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平山区服务业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56.47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11.45万元,主要原因是减少一人。

二、关于平山区服务业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2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2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0.3万元。增减变化原因主要是:减少一人。          

三、关于平山区服务业局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平山区服务业局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服务业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48万元,比2017年减少0.4万元,减少20%,主要原因是减少一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服务业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   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服务业局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