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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17-12-28 成文日期: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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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7-12-28 00:00:00 【字体:

   

 

第一部分   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平山区   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承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各类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依法行使国家、省、市赋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

3.承担全区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医药、冶金、建材、机械、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罚。

4.按照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三同时”审查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生产销售以及劳动用品发放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5.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6.依法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执行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7.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监督全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参加考核审核工作,组织全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8.承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部分 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2018年平山区安监局部门预算公开表3201831410178.xls

第三部分 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205.72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39.63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项目支出。

二、关于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5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5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0.09万元。增减变化原因主要是:人员增加。

三、关于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0.02万元,比2017年减少8.69万元,下降46.4%,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单列。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