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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18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17-12-28 成文日期: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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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18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7-12-28 00:00:00 【字体:

   

 

第一部分   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创新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区委、区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和规定。

   (二)负责市场服务、投资项目、城管城建、社会事业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性收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涉及的现场勘查、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等工作,统一协调派驻部门市民服务事项的办理

(四)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

(五)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各类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实施,建立、完善中心工作运行机制,对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评。

(六)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进驻部门开展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工作。

(七)负责全区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及日常管理,建立公共服务运行规程和考核体系。

(八)负责协调和指导街道(社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2018年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部门预算公开表14201831310325.xls

第三部分 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18年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一、关于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155.33    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155.33万元,主要原因是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17年新成立,2017年没有预算。

二、关于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5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5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0万元。增减变化原因主要是: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17年成立,2017年没有预算。

三、关于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24.83万元,比2017年增加124.83万元,增加100 %,主要原因是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175月成立,2017年没有预算。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    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