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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2018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7-12-28 | 成文日期: | 2017-12-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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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2018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概况
一、主要职责
桥头街道办事处是平山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平山区人民政府领导,基本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四)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常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区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
(七)协助武装部门做好辖区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八)负责在辖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搞好辖区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十)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维护辖区的良好秩序。
(十一)负责研究辖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三防、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检查、居民迁移等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桥头街道办事处、桥头中心小学。
第二部分 平山区头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公开表
2018年桥头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公开表15201831395634.xls
第三部分 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2018年收支总预算1465.59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879.3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进社保开资和补27个月养老金。
二、关于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3.7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 1.2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5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0.11万元。增减变化原因主要是:人员减少。 。
三、关于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 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桥头街道办事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471.67万元,比2017年增加314.67万元,主要原因是劳务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头街道办事处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头街道办事处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