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平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平山区教育局2020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20-01-20 成文日期: 2020-01-20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平山区教育局2020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0-01-20 15:06:02 【字体:

附件1

 

 

 

 

平山区教育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

 

 

 

 

 

 

 

 

 

 

 

 

 

 

 

 

 

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2020年部门预算

 

 

 

 

 

 

 

 

 

 

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0年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项目支出明细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做好平山区各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平财发〔202026)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平山区教育局财务结算中心负责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等情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我局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 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结合平山区实际研究制定平山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各项计划,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和指导平山区小学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教育工作。

(三)规划、协调指导区属小学校的教学改革工作;负责指导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指导我区教育综合改革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拔款、教育基建投资政策;统筹安排教育费附加、教育专项经费;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的使用情况;监督审计所属单位的教育事业经费。

(五)负责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学校思想品德、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负责高中毕业会考工作。

(六)规划、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并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七)指导学校教学设施、仪器、图书资料的配备。

(八)负责教育事业统计调查,以及统计信息的管理与服务;指导教育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教育局所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管理、使用、培训、考察、任免、监督、领导干部;负责对局系统党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十)负责教育局所属单位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局系统统战、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宣传、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系统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学校的稳定、安全保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十二)受政府委托,管理教育督导室。负责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规章和制度,监督、检查、评估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对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三)负责语言文字和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四)承办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市平山区群力小学   

2.本溪市平山区实验小学  

3.本溪市平山区民生小学

4.本溪市平山区东明小学    

5.本溪市平山区广裕小学  

6.本溪市平山区平山小学

7.本溪市平山区前进小学  

8.本溪市平山区第二实验小学

9.本溪市平山区兴安小学

10.本溪市平山区千金小学  

11.本溪市平山区新和小学   

12.本溪市平山区福金小学

13.本溪市平山区长山小学   

14.本溪市平山区八一小学  

15.本溪市平山区振丰小学   

16.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   

 

平山教育局公开表(全口径).xls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2689.5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2674.14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15.39万元。

(二)支出预算12689.5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1144.49万元;

2.项目支出1545.04万元;

2020年预算收支比2019年增加2651.17万元,基本支出增长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工资福利支出增加,项目支出增长是因为要偿还政府性债务。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0年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07.3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0年预算比2019年增加201.77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增加。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491.2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6.12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355.11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0年,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6.73万元,比2019年增加6.4万元,上升1939.40%。其中:平山区桥头镇中心校预算于2020年新纳入到平山区教育局预算中,因此增加。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9年增加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33万元,比2019年增加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4万元,比2019年增加6.4万元,主要原因是平山区桥头镇中心校预算于2020年新纳入到平山区教育局预算中,因此增加。

 

 

 

 

 

 

 

2020年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9

2020

合计

0.33

6.73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0.33

0.33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0

6.4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0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0

6.4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共有车辆0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台。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1)  个,涉及资金(401.93)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