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sqrmzf-2019-00013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提高‘老居委’生活保障的建议》(第2126号)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19年) |
发布日期: | 2019-06-10 | 成文日期: | 2019-06-1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提高‘老居委’生活保障的建议》(第2126号)的答复
(A类)
平政议字〔2019〕第8号
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212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刘向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老居委’生活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本溪市民政局《关于离岗居委会干部实行一次性经济补贴的通知》(本民发【2000】33号)和《关于解决在城区居委会连续工作10至19年离岗后达到退休年龄且无收入人员生活补贴和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本民发【2011】30号)文件要求,我区分别从2000年和2011年落实了“20年以上”和“10—19年”老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待遇。
截至2013年,省、市先后多次不定期调整“20年以上老居委”补贴。2014年,本溪市民政局、本溪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区老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标准和建立增长机制的通知》(本民发〔2014〕15号),对老居委会人员的工资增长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凡遇省、市、区三级政府调整、提高在岗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金额时,都要同步调整和提高老居委会人员的生活补贴,调整幅度原则保持在10%—15%之间,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不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区财政承担。
五年来,平山区严格按照市文件要求,确保了每一次补贴增资及时、准确到位。目前,我区共有老居委会成员182人,每月财政支出99808.5元用于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有20年以上“老居委”92人,每人每月生活补贴759元;15—19年“老居委”57人,每人每月生活补贴379.5元;10—14年“老居委”33人,每人每月生活补贴253元。同时每年第一季度,按时报销前一个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
2019年,平山区将继续严格按照市里文件要求,发放“老居委”补贴资金,确保“老居委”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此页无正文。)
平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6日
责任领导:王超
联系人及电话:张胜,42371278
抄送:市人大人选委代表建议处、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督办科、明山区政府、溪湖区政府、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