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sqrmzf-2025-00002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权责事项目录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5-01-03 | 成文日期: | 2025-01-0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权责事项目录
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作出下达核准(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2.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作出下达核准(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3.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只能延长一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核实规划证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作出下达核准(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行政许可 | 4.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十条经依法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规划地段或者区域内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作出下达核准(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1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1月8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重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2016年修改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2016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九款: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预审与选址决定,制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送达责任:制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踏勘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实地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核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颁发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许可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核实规划证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踏勘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实地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核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颁发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十条 经依法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规划地段或者区域内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踏勘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实地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核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颁发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 | 行政许可 |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踏勘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实地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核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颁发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核实建设项目竣工规划申请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如有违规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3.执行责任:经单位业务办公会议通过后,负责人签字,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
11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作出下达核准(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2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1.内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备案申请材料,通过在线平台依法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该固定资产项目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发现上述情形时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备案责任:收到项目单位报送的全部信息且经审查合格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4.出具备案证明责任: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5.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3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2.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备案申请材料,通过在线平台依法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该固定资产项目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发现上述情形时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备案责任:收到项目单位报送的全部信息且经审查合格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4.出具备案证明责任: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5.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 | 其他行政权力 | 3.项目备案变更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 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备案申请材料,通过在线平台依法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该固定资产项目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发现上述情形时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备案责任:收到项目单位报送的全部信息且经审查合格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4.出具备案证明责任: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5.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