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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平委组发〔2015〕23号《关于巩建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人事任免 |
发布日期: | 2015-12-22 | 成文日期: | 2015-12-2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平委组发〔2015〕23号《关于巩建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平委组发〔2015〕23号
关于巩建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党(工)委、党组,直属各党总支、支部,区直各部门:
接本组干发〔2015〕72号、本组干发〔2015〕75号文件通知,市委决定:
巩建波同志任中共平山区委委员、常委、副书记(正区级);
免去辛耕同志中共平山区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提名于春武同志为平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选;
建议免去武乐民同志平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保留待遇到龄办理退休;
提名曹阳同志为平山区政府副区长人选;
提名王安琪同志为平山区政府副区长人选(挂职,时间1年);
提名王正涛同志为平山区政协主席人选,免去中共平山区委常委职务。
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巩建波同志任中共平山区委政法委书记;
于春武同志任平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免去中央商贸商务集聚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职务;
免去武乐民同志平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职务;
曹阳同志任平山区政府党组成员;
王安琪同志任平山区政府党组成员;
王正涛同志任平山区政协党组书记,免去中共平山区委政法委书记职务。
以上有关同志职务的任免,请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中共平山区委组织部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