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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关于王安琪等同志免职的决定 | 主题分类: | 人事任免 |
发布日期: | 2022-09-16 | 成文日期: | 2022-09-1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王安琪等同志免职的决定
平人发[2018]24号
关于王安琪等同志免职的决定
区人民政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根据《关于王安琪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本组干发〈2018〉65号) 、《关于夏丹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平组发〈2018〉63号),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经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决定免去:
王安琪同志的平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
蒋 富同志的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2018年12月25日
主题词:人事任免 决定 (共印4份)
抄 送:区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