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本溪市平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15-04-07 成文日期: 20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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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平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07 00:00:00 【字体:

平政办发〔201426

关于印发本溪市平山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平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区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平山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发〔2006142号)同时废止。

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30

本溪市平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平山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会力量的基础作用。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2.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应当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区政府迅速对事故做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区级有关部门要与街道办事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组织指挥。

1.2.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2.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要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2.6一专多能、资源共享。以各专业救援队伍为基础,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加强宣传培训、改善应急装备、提高救援技能,建设一专多能的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实现资源共享。

1.3 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溪市平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1.4.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与职责

2.2.1 领导机构。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由区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组成。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2.1 办事机构

1)成立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救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总指挥:主管安全工作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平山(桥北)公安分局、平山(桥北)消防大队、平山(桥北)交警大队、区工商局、区监察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经信局、区总工会、区国土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2)成立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2.2.2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组织、检查区及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平山(桥北)区公安分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组织协调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3)区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4)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

5)区工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经营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6)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发生事故地区的地质资料、图纸等。

7)区发改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

8)区经信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9)区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10)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1)区人社局、民政局、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资料等;迅速集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2.2.3 应急行动小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应急办和区安监局负责,接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应急行动小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畅通;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专业抢救组: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和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警力和消防、工程抢险、矿山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安全保卫组:由平山(桥北)分局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后勤保障组:由区政府应急办、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

调查评估组:由区安监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

专家技术组: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指挥部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区文广局、区政府应急办、区安监局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

2.3 救援要求

1)发生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处置预案,向119110报警求助,必要时向120求助,同时立即组织进行抢险,疏散现场人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非煤矿山企业露天开采发生重大滑坡生产事故时,事故单位立即寻找失散现场人员,对重点边帮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综合或分别采取砌筑挡墙、削坡减载、打抗滑桩等加固措施。

2)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后,除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处置预案,向119110120报警救助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液化石油气的泄漏事故易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发生单位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消除所有火种,导流泄压,用水枪对罐体和泄漏点喷射,组织抢险堵漏。

②乙炔的泄漏事故易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疏散现场人员,消除所有火种,合理通风,喷雾状水稀释、溶解,组织抢修堵漏。

③汽油易燃烧爆炸,事故发生单位应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控制液体流淌蔓延,消除所有火种,喷水冷却容器,防止事故扩大。

④乙醇溶液是水溶性液体易燃烧爆炸,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火源,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防止事故罐的液体外溢蔓延,喷水冷却容器,控制事故扩大。

3)事故单位除要迅速做好上述工作外,还应及时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警报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判断是否需要启动本预案,必要时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经同意启动本预案,并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人员和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各就各位,赶赴事故现场。

4)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就具体情况,调动运输车辆,救护人员。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保证应急救援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2.4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专家组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组员聘请本溪市专家库中各行业专家组成,负责论证救援方案,提出救援建议,进行救援处置和提供技术咨询,参与事故调查,提出改进建议。

2.5 建立街道办事处民防指挥部

街道办事处成立民防分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工作。

3.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市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网。组织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组织专家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特大事件趋势、危害做出判断,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2 预警

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特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与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应急值班系统建立有线电话网,部署建立计算机网络,保障信息传递高效、快捷和资源共享。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

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各类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发生范围、性质、演变过程,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影响和威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不同程度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一般级(Ⅳ),单一灾种,危害范围不超出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或大型企业管理区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事件。较重级(Ⅲ),单一灾种,危害范围不超出本区行政区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严重级(Ⅱ),单一灾种引发多种复杂灾害,危害范围不超出本区行政区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特别严重级(Ⅰ),单一灾种引发多种复杂灾害,危害范围超出本区域行政区域,造成群死群伤、经济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事件。四至一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2 预警发布

Ⅰ、Ⅱ、Ⅲ、Ⅳ级预警均由平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地震、泥石流等特殊事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级别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内容

预警等级和分布、指挥机构、启动的预案、响应队伍、各种保障。

4.2 指挥机构和预案的应急响应

Ⅳ级预警的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由街道办事处民防指挥机构或由区相关分指挥机构实施指挥。Ⅲ级预警的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由区相应的指挥机构实施或请求市相应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并启动本级预案。Ⅱ级预警的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由区应救指挥部负责指挥或请求市应突总指挥部实施指挥,并启动本级预案。Ⅰ级预警的突发事件应急行动,请求市政府应突总指挥部指挥。

4.3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4 应急报警办法

一旦掌握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或个人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及责任单位。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地区要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和灾情蔓延。

4.5 接警和分警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内速报区政府。指挥机构接警后,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开展救援工作。

4.6 应急状态的解除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总指挥决定解除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处置工作。

1)民政部门要迅速根据灾情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受、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死难者尸体。

2)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和灾民集聚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负责生活物资的押运工作,防止哄抢、失盗等事件发生。

3)区卫生局负责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疫情的监控和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管工作。

4)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扑救,并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区环保局负责化学、民爆等危险品泄漏、爆炸等突发事件的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环境危害范围。

5)区发改局、区城建局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

6)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搞好调查,对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提出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7)有关部门对应赔偿的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褒奖有功人员由各有关部门通过区应救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报请区政府批准,进行表彰。

5.2 社会救助

1)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制度,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

2)建立突发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

3)社会救助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4)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充分利用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型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3 保险

鼓励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社会团体和居民积极参与保险。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人社局应及时协调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做好保险(工伤、意外伤害、财产等)理赔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1)调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总结。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事件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抄送应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保障措施

6.1 信息与通信系统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建立区、办事处互通、部门互连、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应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应救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装备保障

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各相关单位应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等,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6.3 应急队伍保障

1)为提高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要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立足现有资源,整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武警、武装部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注意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的作用。

2)紧急情况下,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调动街道办事处救援队伍执行跨地区救援任务。

3)公安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消防、治安、反恐防暴特勤队和专业队伍。

4)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化学抢救特勤队和专业队伍。

5)林业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森林防火特勤队和专业队伍。

6)建筑业发展服务局负责组建训练建筑抢险抢修特勤队和专业队伍。

7)环保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和应急处理专业队伍。

8)卫生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防疫特勤队和专业队伍。

9)区农发局负责组建训练农业救灾技术指导队伍。

10)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站负责组建训练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救灾技术指导队伍。

11)平山区中型或较大型企业根据生产安全需要组建训练相应的兼职特勤队伍和专业队伍。

12)街道、社区负责组建训练民防志愿者队伍。联络方式可靠,自救互救及时有效。

13)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分指挥部和街道办事处民防指挥系统每年年初向区民防指挥部报告救援队伍组织、编成、人数、装备情况及主要领导的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每年年底向区民防指挥部报告训练、执行任务情况。

14)区民防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救援演练、演习,提高救援队伍的决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救援的实施。

6.5 交通运输保障

平山(桥北)交警大队会同交通部门拟制道路交通保障计划,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制定有关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经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要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救助和防疫工作。同时,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拟制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经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6.7 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应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拟制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经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存储、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事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8 治安保障

平山(桥北)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警力维护现场秩序,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9 经费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的专项经费,由区政府财政及单位或部门相应资金渠道予以保障。该专项经费主要是指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的工作项目所需经费,以及用于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组织专家小组和联络员活动,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训练、演习等工作经费。

6.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重要作用,突发事件应急科研工作,由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建立应急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形成应急科学研究群,整合有关资源,逐步规范应急处置程序;加强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注重专家咨询意见,具备条件时,设立各灾种应急处置首席咨询专家。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进行日常宣传教育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的宣传教育。要积极向公民宣传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向公民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可公布的内容,使公民了解应急预案,积极参与应急行动。

7.2 培训

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逐步实行系统化、规范化培训。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培训单位开设综合减灾、应急指挥和处置培训班或录像课。

区政府逐步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基地,由民防部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培训,对全区各级干部进行培训。

7.3 演习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灾种的救援演习,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指挥机关的指挥保障能力和救援队伍的协同行动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负责组织相关灾种应急救援演习。

救援演习每三年组织一次,或参加市里演习。

8.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定义与说明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计划或方案。

应急准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措施或行动。

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恢复,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奖励;对在应急抢险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启动

如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启动本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以该预案为主,必要时请市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8.4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