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平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政策解读)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山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文字版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2-06 成文日期: 2022-02-06
废止日期: 文 号: 平政办发〔2022〕3号
关键词:

(政策解读)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山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06 11:04:0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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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平政发[2020]3号)


 

                  主  题:          

          平山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近期以来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提升我区城镇燃气安全治理能力,汲取各类燃气事故惨痛教训,按照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动员部署会议及《辽宁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溪市制定的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制定平山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深刻吸取近年来燃气事故教训,全面排查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摸清底数、强化措施,坚决整改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坚决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坚决关闭取缔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惩戒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坚决问责曝光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的事故;围绕制约燃气安全的突出问题,夯实燃气企业、街道社区、物业企业、基层民警“四位一体”的网格化排查管理体系,紧盯燃气安全运行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综合性、精准化治理,构建部门联动、企户联合、责任到人,齐抓共管、条块结合、共同推进的,涵盖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储存、运输、维护、使用、应急、智慧发展、宣传等多方位的全链条安全责任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工作目标:

到2022年1月底,建立违章占压动态清理工作制度;制定燃气自闭阀、报警装置及其他燃气安全防护装置的具体推进措施。

到2022年3月底,完成我区困难户、低保户的燃气安全设施(含管道用户和瓶装用户)的安装改造,费用由区住建局协调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结算,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入户并对人员身份进行认定,港华燃气负责具体实施,涉及华润和其他瓶装用户,区住建局统一协调安装事宜。

到2022年6月,完成我区城镇燃气非居民用户(含管道用户和瓶装用户)的排查整治工作,并健全城镇燃气行业全方位监管体系;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完成运行20年以上燃气管网的安全评估,建成燃气管网检测管理平台。

到2022年10月底,完成全区城镇燃气居民用户(含管道用户和瓶装用户)的排查整治工作;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完成运行20年以上燃气管网的安全评估,在安全评估基础上完成30年以上(含30年)管网的更新改造;实现市、区两级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到2023年底,在安全评估基础上完成20年以上(含20年)管网的更新改造;基本实现居民用户燃气自闭阀、金属波纹软管全覆盖;基本实现城镇燃气管网智能化、信息化管理。

                 

                  具体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区直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燃气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逐个企业建立台账,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突出、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区直相关部门要严格燃气市场准入,推动燃气企业标准化建设、燃气经营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

  责任主体--区住建、区市场监管、区应急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区直相关部门要对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章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

  责任主体--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公安、消防、区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平山分局、区综合执法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三)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区直相关部门要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对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风险隐患。老旧小区改造应将老旧燃气管线改造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化、工程化实施。

  责任主体--区住建、公安、区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区直相关部门要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对在建市政燃气管道工程项目,要严格对主要管材规范检验,按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

  责任主体--(区住建局、公安、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区直相关部门要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对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

  责任主体--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区直相关部门要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对其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并对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要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存量燃气违章占压需全部清理,充分发挥“四位一体”网格作用,建立燃气企业发现报告、街道社区物业督促劝阻、基层民警制止的违章占压动态清理长效机制。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以燃气安全为重点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

  责任全体--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公安、消防、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局平山分局、区综合执法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七)全面排查整治燃气规划建设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要包括气源种类、供气方式、供气规模、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的发展,为燃气特别是天然气的发展奠定基础;要严格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凡不符合规划的燃气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要重点排查规划与建设不符,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用地性质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

  责任主体--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平山分局、区发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八)全面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要充分发挥燃气自闭阀、报警装置在发生燃气泄漏时的自动阻断、预警提醒作用,从燃气具、连接软管、自闭阀、智能燃气表、报警器等多方面实施本质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减少燃气事故发生。要依法依规强制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安装燃气报警器,制定其他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报警器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以及燃气专用金属波纹软管的具体办法。要积极推进新建居民用户安装燃气自闭阀,以及既有居民用户燃气自闭阀安装改造工作。新建使用燃气的建筑要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远传功能、流量报警以及泄漏自动切断等功能的智能燃气计量表;即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要更换为具备上述功能的智能燃气计量表。鼓励推广安装5G智能燃气表,鼓励将未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计量表更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燃气企业应建立燃气表、报警器、自闭阀、长寿命连接管用户数据库,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到期提醒用户更换。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报警器进行鉴定。

  责任主体--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织落实。

  (九)全面构建“条块”结合管理体系。区政府要构建条块结合的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条:明确涉及使用燃气的商贸、市场、餐饮、学校、养老、医疗、交通、建设等场所(车辆)燃气用户的管理部门及职责。块:划定覆盖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的网格区域,逐个网格落实街道、社区的具体负责人员,进一步完善燃气企业、街道社区、物业企业、基层民警相互配合的“四位一体”排查管理模式。要履行指导责任,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燃气专业知识培训。要及时公布相关部门和燃气企业的联系方式,使日常安全巡检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快速、准确地转达到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及时消除隐患。

  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十)全面加强各类燃气用户管理。要持续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对各类燃气用户开展安全用气隐患排查整治。要针对用户性质制定细致有效、通俗易懂的用户隐患排查单,并对用户隐患进行分级,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要以沿街商户、餐饮场所、夜市夜店、校园医疗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增加燃气安全隐患巡检巡查频次。要及时提醒用户纠正和处置有关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且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用户,坚决予以停气。鼓励有条件的重点场所实施“瓶改管”、“气改电”。

  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责任落实:

(一)政府领导责任

区政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首长负责制,承担城镇燃气安全的全面领导责任。要将城镇燃气安全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不少于1次研究解决燃气行业安全问题;要依法压实部门、街道、企业、用气单位(用气人)的安全责任,明确各类用气单位(用气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责任;要统筹行政区域内燃气行政执法工作;要结合地方实际,建立严厉打击“黑加气”“黑供气”“黑运气”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要制定燃气安全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进度安排、任务落地、整改资金(补贴)落实、督促指导、工作保障、制度建设负总责。

街道、社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燃气用户台帐,摸清底数。按照“逐企、逐线、逐楼、逐户”原则开展城镇燃气隐患排查和整治;要及时上报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燃气安全隐患,组织职能部门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要配合做好“关阀行动”及其他燃气安全宣传工作,使“安全用气、常关阀门、应急处置”等常识深入人心。

(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三管三必须”责任,指导、监督、管理好本行业(领域)燃气用户各项安全工作,切实实现城镇燃气规划、建设、质量、经营、充装、运输、维护维修、应急、执法、培训、宣传等各环节全链条管理。要制定本行业(领域)燃气安全监管责任清单,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管,以及行业(领域)内燃气用户自闭阀、报警器、智能表等装置的推广安装工作;要督促本行业(领域)燃气用户开展燃气安全隐患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要开展行业(领域)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商务、教育、民政、卫健、公安、消防、住建、交通、文旅、应急等部门,要将商场、餐饮、农贸市场、食品加工企业、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交通运输企业、A级旅游景区、工矿工贸企业等燃气用户的使用安全纳入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部门依法依责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镇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备案)、施工许可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向社会公示合法经营企业名录,依法查处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经营企业;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督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落实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管理和供用气合同的签订;制定燃气违章占压动态清理制度,配合做好违法建筑侵占燃气设施用地的整治;交通负责协调市级主管部门对涉及城镇燃气的公路运输行业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燃气设施投资建设阶段的立项审批;依法对城镇燃气价格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负责长输管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城镇燃气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负责城镇燃气建设工程和城镇燃气应急处置活动中涉及的交通管制;负责依法查处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液化气、使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涉及城镇燃气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城镇燃气的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打击偷盗燃气的治安案件;依法查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打击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单位和个人;指导对涉及城镇燃气的基层消防列管单位进行日常消防检查工作;会同消防部门负责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99条规定对餐饮等“三类场所”使用燃气但未安装或使用超过检验期限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会同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治安反恐安全防范主体责任。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保障城镇燃气用地;负责排查城市规划中存在占用燃气设施用地的情况,依法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占压地下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处罚;负责侵占挪用燃气用地、已建燃气设施防火间距内的建(构)筑物的整治。

商务部门:加强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摸清并动态掌握餐饮行业底数,负责督促指导餐饮、酒店等行业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组织开展所监管行业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督促全区批发、零售、仓储等商贸流通行业及餐饮、酒店等服务行业落实主体责任,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将燃气使用安全纳入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

应急部门:发挥区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职能,对相关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实施挂牌督办;对监管范围内以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工业企业生产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监督检查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将城镇燃气作为安全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整体推进,依法依规组织对燃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严厉查处违法充装行为。加强对燃气压力容器、燃气热水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加强燃气安全设施生产、销售、采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在我区销售的燃气报警器等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并要求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设立售后服务点,公布服务电话,做到定期检测、及时维修。指导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生产企业向用户提供产品保险服务,明确与用户的责任和义务,界定因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失灵而发生事故的责任。依法查处直排式热水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行为。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气瓶的注册登记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城镇燃气企业所属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附属设施和气瓶等定期检验;对充装站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指导、推动充装单位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确保燃气充装企业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基本信息、充装介质、充装日期、充装人员以及气瓶检验情况等信息清晰可追溯;依法查处充装站非法充装及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瓶、报废瓶和向液化石油气钢瓶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城镇燃气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督促监管的单位燃气用户落实主体责任,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将燃气使用安全纳入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工商业用户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组织整改,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对城镇燃气生产和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监管对象的燃气管路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公安部门负责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99条规定对餐饮等“三类场所”使用燃气但未安装或使用超过检验期限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文旅部门:督促所监管单位在使用燃气的室内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组织开展所监管行业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督促监管的星级酒店、A级景区、网吧、KTV等单位燃气用户落实主体责任,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将燃气使用安全纳入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

民政部门:督促所监管单位在使用燃气的室内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组织开展所监管行业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督促监管的福利院、养老院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彩票销售站点等单位燃气用户落实主体责任,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将燃气使用安全纳入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全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审批工作;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教育部门:负责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燃气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督促所监管单位在使用燃气的室内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组织开展所监管行业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督促各类教育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将燃气使用安全纳入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所监管行业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所监管单位在使用燃气的室内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指导全区工业企业加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督促监管的单位燃气用户落实主体责任,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将燃气使用安全纳入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

卫健部门:督促所监管单位在使用燃气的室内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组织开展所监管行业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督促监管的各类医疗机构用户落实主体责任,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将燃气使用安全纳入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媒体开展安全、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进度安排:

从2022年1 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2年1 月)。召开全区安全生产会议,部署启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和责任人,对专项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燃气相关企业、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楚本地区燃气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并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并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牵头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督促燃气企业切实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住建、市场监管、公安、商务、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燃气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要加强城镇燃气安全政策研究,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要充分发挥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专班牵头抓总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定期对本地区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将城镇燃气安全纳入绩效考核,引导和督促燃气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及时解决行业相关问题。

(二)加强执法监督。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重点执法。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要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黑名单”等制度,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违规的燃气企业实施惩戒,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依法严肃责任追究,依法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慢作为和“宽松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重点执法。

(三)加强督导考核。要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要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区督查室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要广泛运用网络、自媒体、广播、报纸、电视、微信、宣传橱窗、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宣传“关阀行动”及各类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在居民小区醒目位置悬挂“你家关闭燃气阀门了吗”等警示标语,公示燃气应急抢修电话,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气和燃气抢险报修意识。要将燃气抢险报修电话与110、119等报警热线联动,方便群众及时报修;鼓励推广群众有效报修电话奖励制度。要定期不定期曝光城镇燃气各类典型案例。

                总结报告:

   请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分别于2022年3月13日、5月13日、8月13日、11月13日前将各自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和《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见附件)报至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汇总后报区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