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本溪市平山区财政“三保” 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文字版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05-05 | 成文日期: | 2021-05-0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平政办发〔2021〕5号 | |
关键词: |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本溪市平山区财政“三保” 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主题:
本溪市平山区财政“三保”应急处置预案
出台目的和背景:
为有效应对疫情和减税降费影响,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坚决兜牢“三保”支出底线,为进一步防范我区“三保”特别是工资拖延拖欠发放等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101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做好县区“三保”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19〕348号)要求以及其他应急管理规定。
名词解释:
“三保”:包括保工资、保民生、保运行
“三保”风险事件:“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事件,是指经过自身最大努力,已经或者预计无法保障“三保”特别是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预防“三保”风险事件主要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各级联动快速响应,处置有力的原则,牢牢守住不发生“三保”特别是新的工资拖延拖欠发放等突发性风险的底线,切实保障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主体责任部门:
区财政部门负责研判我区发生的“三保”风险,一旦发现本地区“三保”出现风险状况,要及时上报,向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上报。
主要预防措施:
区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级“三保”风险状况,出现或预计出现“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要及时报告,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处置。
区财政部门应提前对未来1-3个月的“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资金保障进行评估研判。存在支付风险的,应查找原因,积极采取措施,立足自身化解风险。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其他资金支付、抓紧清收财政借垫款压减“三保”以外的其他支出、依法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其他资金、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盘活变现政府资产资源等,并统筹处理好养老金发放和隐性债务偿还等问题。
区财政部门预计经过自身最大努力仍无法化解风险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发生突发或重大风险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上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事件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己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需上级政府临时救助的事项等。
特别限制性规定:
上级通过临时救助措施安排、调度的相关资金只能用于“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不能拨付用于其他支出。并定期向上级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接受临时救助后要制定“三保”特别是工资保障方案,采取增收节支、优化支出结构,降低过高支出标准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三保”支出落实到位。
接受临时救助期间全区各部门不得新增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增加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扩大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不得自行安排民生扩面提标或出台各类津贴补贴政策。
其他重要事项: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舆情的关注,跟踪和研判。要按照政务舆情回应有关规定,第一时间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并做好对相关群体的解释说明工作,正确引导舆论。财政部门在配合做好舆情回应工作的同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得到化解后,应当终止应急处置程序,财政部门要对风险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效果的评估报告并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