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平山区河长制办公室 组成人员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12-06 | 成文日期: | 2023-12-0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平政办发〔2023〕14号 | |
关键词: |
关于调整平山区河长制办公室 组成人员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3〕14号
关于调整平山区河长制办公室
组成人员的通知
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河长制工作,提高河湖管理能力和水平,统筹推进我区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根据《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关于印发省河长制办公室 (辽河流域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辽河长办〔2019〕48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对区河长制办公室组成人员调整如下:
一、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
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二、区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
区农业农村局、平山生态环境分局、平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
三、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平山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平山分局、平山公安分局、桥北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文旅局组成。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河长制工作责任人。
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四、区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职责
区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日常工作,协助区总河长河长处理日常工作,发挥组织、协调、分办、督办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和宣传培训;
(二)协调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河长制工作;
(三)完成区级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及公众举报投诉事项的分办、督办工作;
(四)对区级总河长、河长在巡河中发现的问题 ,督促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时查处。
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