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sqrmzf-2025-00086 发布机构: 平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平山桥头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12·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主题分类: 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25-02-07 成文日期: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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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桥头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12·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5-02-07 14:45:07 【字体:


202312181815分,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工人在料仓内清理作业期间发生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2024年1月19日,区政府审议通过了《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关于同意平山桥头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12·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政发〔20248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中共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平山区安委会办公室组成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12·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12·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129日,依据《中共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要求,平山区安委会办公室事故评估组,评估组会同平山区应急管理局、平山区总工会、区人社局、桥北公安分局、平山区纪委信访室等相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评估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组长:赵宝盾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组员:马金营  区总工会副主席

          区人社局副局长

      程玉琪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平山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杨昌裕  桥北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

      李广田  区纪委信访室主任

(二)评估内容

1.事故归档、备案公布情况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平山区人民政府对防范类似事故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

6.平山区应急管理局对监管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7.平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行业监管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法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听取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3.听取平山人民政府平山区应急管理局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4.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专家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出具专家组评估意见;

6.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情况

平山区应急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共分1卷,90页;按规定向原区政府法制办和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备案;于2024年1月15日在平山区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2个事故责任单位、3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张凤友私自解开安全带,违反操作规程,鉴于经上1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共2人)

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路铭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在这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

本溪市平山区佳鑫铁选厂主管人员汤照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乙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不严,将破碎生产线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8日,平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12·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22日,经原平山区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路铭和本溪市平山区佳鑫铁选厂主管人员汤照银按区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平应急罚〔2024〕2-2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平应急罚〔2024〕2-4号),对主要负责人刘路铭处以上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壹万叁仟贰佰元整)。对主管人员汤照银处以行政处罚(合计:壹万壹仟元整)。2024年1月30日,刘路铭和汤照银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1月30日,经原平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作为这起事故责任主体,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缺少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在这起事故中负有主体责任

2023年12月18日,平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12·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22日,经平山区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按区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应急罚〔2024〕事故2-1号),对其处以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止至2024年1月30日,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已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1月30日,经原平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2.本溪市平山佳鑫铁选厂,对乙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不严,将破碎生产线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导致事故发生,在这起事故负有责任。

2023年12月18日,平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12·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本溪市平山佳鑫铁选厂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22日,经平山区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本溪市平山佳鑫铁选厂按区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应急罚〔2024〕事故2-3号),对其处以拾万零伍仠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止至2024年1月30日,本溪市平山佳鑫铁选厂已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1月30日,经原平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作为发生事故单位充分吸取了12·18事故的惨痛教训,加强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本溪市平山佳鑫铁选厂,充分吸取12·18事故的惨痛教训,与对方终止租赁行为,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加大力度进行了整改: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是抓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后,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与本溪市平山佳鑫铁选厂终止租赁行为,企业加大力度抓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以安全法规、风险辨识、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消防安全等为主要内容进行了安全培训,共计2场,共计70人参加;

二是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善各类管理制度54项,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检查、作业场所挂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方面建立完善任务管理清单,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追究事故责任。

三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善了包括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厂长以及一线职工等各级各类各岗位人员及职能部门在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了各岗位作业人员操作规程。

五、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平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是强化党政领导责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业务相近、专业相通、有利监管、权责统一”的原则,紧密结合新业态、新领域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强化选厂安全监管工作

事故发生后,平山区政府立即组织开展了对选厂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摸清选厂底数,将作业人员复杂,设备老旧的选厂企业列入了区应急局重点检查对象。

(二)平山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提出的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八条硬措施”。以防高处范坠落、机械伤害等事故为目标,加大对重点企业的重要部位和生产环节进行隐患排查整治。

六、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一)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与本溪市平山区佳鑫铁选厂终止租赁行为,已撤出本溪市平山区佳鑫铁选厂厂区。

(二)评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024129日,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向平山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了《关于落实省安委办对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12·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安全评估组意见》(平发安管字20241号),对评估意见情况如下:

       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撤出本溪市平山区佳鑫铁选厂厂区。

七、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12·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评估

 

辽宁聚源矿产品有限公司“12·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评估组

                         202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