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sqrmzf-2023-00057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平山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主题分类: | 目录 |
发布日期: | 2024-08-07 | 成文日期: | 2024-08-0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平山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责任科室(单位) | 公开渠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咨询电话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和载体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1 | 公共法律服务 | 公证 | 公证处承办1合同(协议)类公证(如;房屋买卖合同、夫妻财产约定、),2单方法律行为类公证(如:委托、声明),3继承类公证(法定继承权、赠与合同),4现场监督类公证(如:招投标现场、股东大会),5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文本相符公证、证书执照公证、文书上的签名公证)6其他公证业务(如;提存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 | 自政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 | 司法局 | 公证处 | 政府网站、相关公共场所公示栏 | 全社会 | 主动 | 42883156 | ||
2 | 公共法律服务 | 法律援助 | 公民对代理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涉及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农民等五类人基生活相关的事项。在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民,依法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385号《法律援助条例》、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政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 | 司法局 | 法援 | 政府网站、相关公共场所公示栏 | 特定群体 | 主动 | 428831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