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sqrmzf-2023-00049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主题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2-11-17 | 成文日期: | 2022-11-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设立审批
一、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设立审批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演员的能力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四、申请材料
1、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2、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
5、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五、办理期限
8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平山区新欣街17号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文化窗口
七、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八、联系电话
024-42344385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