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主题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2-12-17 | 成文日期: | 2022-12-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一、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三、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施工单位应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资质。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个人身份或法人登记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位置、类别和规模。
2、修缮方案一式三份。由相关专业单位根据文物保护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编制。
五、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平山区新欣街17号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文化窗口
七、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八、联系电话
024-42344385
九、办理流程
受理—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