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平山区营业性演出审批 | 主题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5-02-07 | 成文日期: | 2025-02-0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平山区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审批
一、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条件
1、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
2、文艺表演团体或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证;
3、场地证明;
4、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四、申请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
3、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内容;
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7、场地证明;
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五、办理期限
8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平山区广裕路83-8栋1号平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文化专区受理窗口
七、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八、联系电话
024-42344385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