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本溪市中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年产5万立生态环保透水混凝土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示 | 主题分类: | 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日期: | 2023-08-01 | 成文日期: | 2023-08-0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本溪市中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年产5万立生态环保透水混凝土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示
关于本溪市中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年产5万立生态环保透水混凝土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本溪市中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年产5万立生态环保透水混凝土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47137080
通讯地址:平山区建立街2号平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邮编:117000
附件:
本环建表字〔2023〕53号
关于《本溪市中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年产5万立生态环保透水混凝土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本溪市中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本溪市中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年产5万立生态环保透水混凝土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2023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本溪市平山区本溪桥北钢铁深加工产业园区,项目占地面积14901m2,总建筑面积3300m2,总投资为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70万元,占总投资的1.17%。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生产车间,2座成品库房,1座原料库房及办公区域,生产车间内设2条废钢渣综合利用生产线,包括2个给料仓、1台颚式破碎机、2台振动筛、9条输送带、1台棒磨机、2台给料机、3台自动干甩机、2台滚笼机等,项目使用的废钢渣来源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后设计年产5万立生态环保透水混凝土颗粒。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单),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对施工工地及道路硬化处理,对施工现场定期洒水抑尘,限制车辆车速,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场地出口处设置车辆轮胎冲洗装置等降尘措施,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标准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进入桥北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产生的建筑施工废水和雨后地表径流形成的泥浆水,排至临时沉淀池处理后,上清水循环使用于冲洗骨料、施工机械等,不外排;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高噪音设备设置临时减振、降噪措施等有效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可利用的表土回填用于场内绿化区域及周围农田用土;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废弃土石和泥沙沉渣,用于坡地找平及道路铺垫等;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垃圾桶,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投料口、颚式破碎机、振动筛及干甩机均设置1个半密封负压集气罩(共计8个),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未被集气罩捕集的颗粒物采用雾炮机进行喷淋抑尘处理;密闭式库房内要求加强产品装卸操作管理,严禁高空卸料,定期对库房采用雾炮机进行喷淋洒水抑尘,并使用苫布覆盖;车辆运输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对运输道路进行适当硬化,运输车辆设置篷布遮盖,限制车速,并加大对路面的清扫和洒水频率,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内处理后,经污水管网进入桥北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选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通过采取厂房隔声,安装消声器及减振垫等措施的基础上,加强设备维护,运营期东、南、北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西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项目运营期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落地收尘定期清理收集后混入粉状钢渣料外售,不外排;废钢棒定期由更换钢棒的厂家回收处理,一般固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设备维修及保养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暂存于10m2的危险废物暂存点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运输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项目生活垃圾投放到封闭式垃圾桶内,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六)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分区防渗管控措施,危废暂存点作为重点防渗区(Mb≥6.0m,K≤1.0×10-7cm/s)。生产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0×10-7cm/s)。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环保安全管理机制,制定严格操作规程和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厂区内严禁烟火,加强职工培训,规范操作,建立完善的应急制度,定期开展应急事故培训。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企业正式投产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排污许可证。生产期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总量确认书认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六、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本溪市生态环境服务中心、辽宁中辉金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