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辽宁蓝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情况的公示 | 主题分类: | 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日期: | 2023-07-05 | 成文日期: | 2023-07-0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辽宁蓝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情况的公示
关于辽宁蓝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辽宁蓝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5日-2023年7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47137080
通讯地址:平山区建立街2号平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邮编:117000
项目名称:辽宁蓝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
建设地点:本溪市平山区北台街道富家村本溪(平山)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园
建设单位:辽宁蓝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辽宁唐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附件:
本环建字〔2023〕5号
关于《辽宁蓝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辽宁蓝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辽宁蓝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结论及技术评估报告,经我局2023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辽宁蓝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位于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北台街道富家村,本溪(平山)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园D-01地块。项目总占地面积为8144m2,总建筑面积为5772m2,总投资6658万元,环保投资1141.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7.1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油泥收集库、油泥干化车间、成品装卸间、卸车雨棚、锅炉房、电气室、地上污水处理站等,其中油泥干化车间共设置3条污泥干化生产线,单条生产线设计生产能力为2.5t/h,锅炉房设置1台6t/h的燃生物质蒸汽锅炉。项目使用的原料为辽宁省内石油炼化及其他化工行业产生的湿油泥,用量为50000t/a,建成后干化油泥产品产量为15000t/a。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单),本项目为“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为本溪市平山区北台街道富家村,本溪(平山)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园D-01地块。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对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围挡,定期洒水抑尘,对运输车辆及易产生粉尘的区域覆盖防尘布、防尘网,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至旱厕后,定期清掏处理;定期对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送至城建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油泥收集库、成品装卸车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废气经1套碱喷淋除臭塔+除湿除雾装置+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油泥干化工序产生的不凝气经干式过滤+RTO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限值要求;1台6t/h的燃生物质蒸汽锅炉产生的污染物经低氮燃烧设施+1台旋风除尘器+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35m高的排气筒(P2)排放,锅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气黑度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油泥库、成品装卸间设置成全封闭且负压状态后,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相关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取雨污分流措施;生产废水主要为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锅炉定期排水、锅炉软化水系统浓水、废碱液、干化冷凝废水;生产废水与初期雨水共同排至厂区污水处理站(格栅+调节+气浮+厌氧+好氧+沉淀)处理,处理规模120t/d;员工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厂区内处理后的全部废水最终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厂区总排口废水排放浓度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控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项目产生的湿油泥废包装物、废活性炭及废过滤棉在油泥收集库内危废暂存处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污水站回收的废油及物化污泥返回油泥收集库内危废暂存处暂存后卸料坑参与油泥干化,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项目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及污水站生化污泥均属于一般固废,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再生,污水站生化污泥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项目一般固废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事中监管,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车间、库房、装卸间、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化粪池、污水处理站及地下管道作为重点防渗区(Mb≥6.0m,K≤1.0×10-7cm/s);卸车区域及消防水池等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0×10-7cm/s)。厂区道路、办公区域、变配电站等采取简单防渗,厂区地面硬化。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运营期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公司进行危废收集、运输;厂区内设置三级防控措施,包括100mm高裙角、雨水切换阀、导流槽及一座700m3的应急事故池;危险废物贮存前应做好检验、登记管理,贮存时应做好分类存放并设置安全标志,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等应急救援物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企业正式投产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排污许可证。生产期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总量确认书认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六、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本溪市生态环境服务中心、辽宁唐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