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鑫龙矿业有限公司选矿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示 | 主题分类: | 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 成文日期: | 2021-02-2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鑫龙矿业有限公司选矿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示
本溪市鑫龙矿业有限公司选矿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本溪市鑫龙矿业有限公司选矿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2月22日-2021年2月26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47137096
通讯地址:平山区建立街2号平山区环境保护局
邮编:117000
附件:
关于本溪市鑫龙矿业有限公司选矿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本溪市鑫龙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本溪市鑫龙矿业有限公司选矿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及环评结论,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组关于“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修改后的“报告书”评价内容全面,评价重点明确,工程分析详实,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作为该项目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本溪市鑫龙矿业有限公司选矿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地址位于本溪市平山区桥头镇岭下村,占地面积13000平方米,总投资300万元。在现有厂区(原本溪市盛鑫选矿厂)内进行改扩建,扩建后年产铁精粉15万吨,项目拆除原有老旧选厂设备,新增矿石加工生产铁精粉生产线两条,单条生产线年产铁精粉7.5万吨,项目年产能15万吨。
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明细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尺寸(m) | 数量 (台/套) |
1 | 简摆颚式破碎机 | PEJ600*900 | 1 |
2 | 圆锥破碎机 | PYB-1200 | 1 |
3 | 高频振动筛 | YK1836 | 12 |
4 | 湿式溢流型球磨机 | 1870(一磨) | 2 |
5 | 湿式溢流型球磨机 | 1570(二磨) | 2 |
6 | 筒式磁选机 | CTB-1021 | 8 |
7 | 磁重分选器 | Ø2200 | 2 |
8 | 盘式过滤机 | T-60 | 1 |
9 | 电振给料机 | ZG100 | 1 |
10 | 板框式压滤机 | 250型 | 1 |
11 | 水泵 | / | 2 |
12 | 洒水车 | / | 1 |
13 | 皮带输送机 | 0.65m宽 | 4 |
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建设单位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认为项目可行,同意建设。
三、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过程中必须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1、严格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实行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最大限度缩短施工周期,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围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少运输路面二次扬尘污染。
2、加强施工噪声管理,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夜间22点至次日6点禁止施工的有关规定,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标准。
3、不得出现建设施工噪声、扬尘等环境上访事件。
4、该项目要在破碎、筛分工序设置集气罩并配套设置布袋除尘器,对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除尘效率要达到99.9%,要符合《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6中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5、该项目要建设一座2000平方米全封闭原料库房、一座2000平方米全封闭成品库房和一座1000平方米的尾矿暂存间,并做防渗漏处理。原料库、成品库、固体废物要全部在封闭厂房内,定期洒水抑尘。排放的污染物要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
6、该项目选矿废水要进入浓密池进行沉淀、脱水处理,最后排至清水池中回用于选矿生产。选矿废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7、该项目要选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做基础减振处理,对强噪声设备,在支架下面安装橡胶减振设施;对车间墙壁进行吸声降噪处理,进一步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厂界噪声要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8、该项目要设置一间15平方米的独立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在危废间暂存期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9、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要全部存放在尾矿暂存间内,不得露天堆放。
10、生活污水要排入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生活垃圾定期运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11、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颗粒物3.529t/a。
12、必须加强环境管理和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的日常检修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达标运行。
13、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项目竣工后须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14、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管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四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