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平山区本辽物流中心菱镁石运输、仓储、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示 | 主题分类: | 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成文日期: | 2021-01-0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平山区本辽物流中心菱镁石运输、仓储、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示
关于平山区本辽物流中心菱镁石运输、仓储、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平山区本辽物流中心菱镁石运输、仓储、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8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47137096
通讯地址:平山区建立街2号平山区环境保护局
邮编:117000
附件:
关于平山区本辽物流中心菱镁石运输、仓储、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平山区本辽物流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平山区本辽物流中心菱镁石运输、仓储、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及环评结论,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组关于“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修改后的“报告表”评价内容全面,评价重点明确,工程分析详实,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作为该项目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平山区本辽物流中心菱镁石运输、仓储、加工建设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原宁家村与辽阳黄堡交界处,占地面积为33330平方米,总投资400万元。计划年产菱镁石量为5万吨。
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规格 | 备注 | 运行时间 |
1 | 颚式破碎机 | 台 | 2 | / | 用于破碎 | 12h/d |
2 | 滚筒筛 | 套 | 2 | / | 用于筛分 | 12h/d |
3 | 皮带 | 条 | 4 | 设4条皮带管廊,2条长8m;1条长6m;1条长4m | 原料破碎至筛分传输 | 12h/d |
4 | 布袋除尘系统 | 套 | 2 | 风机风量2000m3/h | 除尘 | 12h/d |
5 | 铲车 | 台 | 2 | / | 上料装卸用 | 12h/d |
6 | 料仓 | 个 | 3 | 长*宽*高:2*1*2.5 | 12h/d |
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建设单位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认为项目可行,同意建设。
三、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过程中必须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1、严格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实行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最大限度缩短施工周期,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围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少运输路面二次扬尘污染,对易产生扬尘的料堆等必须采取遮挡、覆盖或洒水增湿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符合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
2、加强施工噪声管理,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夜间22点至次日6点禁止施工的有关规定,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标准。
3、不得出现建设施工噪声、扬尘等环境上访事件。
4、该项目在生产环节每条生产线上的投料口要设置1个集气罩,在颚式破碎机的进出口要设置2个吸尘口,在滚筒筛上方要设置1个集尘罩进行收尘,再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过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集气罩集尘效率要达到98%以上,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要达到99.5%以上。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要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表2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5、该项目的原料库、成品库、固体废物要全部在封闭厂房内,定期洒水抑尘。排放的污染物要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
6、该项目的生产设备和布袋除尘器要做基础减振处理。底部要安装橡胶减震设施。设备要布置在生产车间内,内部墙壁安装吸声棉等材料。厂界四周噪声要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4类标准要求。
7、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不得随意倾倒或露天堆存,要存放在密闭的库房内。
8、必须加强环境管理和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的日常检修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达标运行。
9、该项目产生的生活用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得外排。生活垃圾定期运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10、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1425t/a
11、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项目竣工后须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12、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管由本溪市平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