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平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 主题分类: 教师管理
发布日期: 2024-04-23 成文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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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

发布时间:2024-04-23 13:38:35 【字体:


本溪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

 

第1条 为有力推动我市教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夯实师德师风建设,秉持监管有力、惩处有效、教育有方的工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以及《本溪市中小学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本溪市教师个人信用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等,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等)、校外培训等机构中有违反我市教师信用体系相关要求的工作人员。

 

第3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的统筹监管、指导及执行等工作。

 

第4条 失信教师的人员名单全系统公告。

 

第5条 本细则与限制教学资格及有关待遇兑现相关联。

 

第6条 纳入本细则的教师,视情节停止其一定期限的教学工作,停止期限不少于一年。发生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停止其两年以上教学工作。停止教学工作期间,薪资待遇兑现以处理决定为准。

 

第7条 因严重失信被撤销教师资格或开除公职的人员,纳入我市教育系统不允录用人员名单。

 

第8条 惩处期内,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可对被惩处教师给予以下处理:

 

1.失信处理意见纳入个人档案。

 

2.需按照学校要求从事辅助性工作,可依规参加政治生活和工会活动,但不得参与我市各级各类招生考试工作,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先、岗位竞聘的选举推荐。

 

3.学校每年对被惩处教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不达标延长惩处期限,延长期限不少于半年。

 

4.学校要定期对被惩处教师给予组织关怀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其直面所犯错误,重塑正确的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观,坚定其重返教学岗位的决心和信心,按要求参加岗位培训,巩固其教学业务能力。

 

5.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允许的处理措施。

 

第9条 惩处期满,解除停止教学工作限制,允许其参加我市各级各类招生考试工作,恢复其教学工作,其他待遇的重新兑现以处理决定为准。

 

第10条 纳入本细则但拒不执行的,从重追加其党纪政务处分。对落实本细则不力的学校(单位),按发生违规从教行为处理,根据《本溪市中小学校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追究学校(单位)相关责任。

 

第11条 对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失信行为的惩处,参照公办在职教师执行。

 

第12条 本细则由本溪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13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