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搬迁中心 | |
信息名称: | 平山区千金304国道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 主题分类: | 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6-09-12 | 成文日期: | 2016-09-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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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千金304国道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根据实施304国道本溪段设施建设需要,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平山区人民政府拟对千金304国道改造项目进行改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
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
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7号);
5、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房屋征收范围
根据本溪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规划条件图2015—233,对四至南至千金岭隧道口,北至千金新城(革新街小桥),东到新千金路规划线,西到新千金路规划线的住宅房屋及周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整体征收。
四、房屋征收单位、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平山区城市房屋搬迁工作服务中心是负责组织实施千金304国道改造项目的征收部门。
千金街道办事处搬迁服务中心是千金304国道改造项目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
汇丰估价有限公司为该区域内选定的千金304国道改造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五、房屋征收的签约及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为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31日。
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搬迁期限为15日内。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七、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面积。
该地区被征收住宅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市场预评估单价为2800元/m2。
2、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助(补贴)及奖励
(1)征收多层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的补助面积(三证平房给予20%的补助面积);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8m2的签约奖励面积。
(3)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范围内国有房屋划分三个区块,每个区块全部完成签约并搬迁的,该区块每户给予3平方米的货币奖励。
(4)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完成签约并搬迁的,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m2的部分,不足部分按照评估单价的80%予以补贴。被征收人家庭为城市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按照评估单价的100%予以补贴 (即不足45 m2部分无偿赠送) 。
(5)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地区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评估价格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30%给予补助。
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是指设计审批用途或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为住宅房屋的,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为商业经营的房屋,其补偿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在征收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并依法纳税2年以上,且房屋所有权证、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②被征收的住宅房屋为沿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一层。
3、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金额=被征收区域类似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的市场租赁单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月数。
被征收区域类似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的市场租赁单价10元。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搬迁费
搬迁费按1000元/户计发。
5、设施迁移费
被征收房屋的空调、有线宽带等设施的迁移,每户总计给予500元补偿。
(三)货币补偿的计算方法
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助面积(15%的补助面积)+签约奖励面积(8㎡的奖励面积))×评估单价(2800元/㎡)+补贴金额(不足45㎡部分政府补贴的80%)+临时安置费(6个月的租房费用)+搬迁费+迁移补偿+整体搬迁奖励费。
(四)征收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的经营损失
参照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及办法进行补偿。
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执行。
九、征收未经登记的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
(一)1990年3月31日前建设,建筑檐高2.2米以上,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生活居住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和处理后,可以按照建筑面积的80%参照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
1.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2.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自筹自建、民建公助、互助自建或市政府同意以其他形式建设个人住宅的审批文件;
3.提供其他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批准文件;
4.影响城市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按照城乡规划部门意见,实施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5.取得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或县(区)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且按照批准文件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
(二)1990年3月31日后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经依法认定和处理后,可以支付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建设内容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按照城乡规划部门意见,实施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设,建设改变规划许可内容部分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按照城乡规划部门意见,实施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经依法认定和处理后,不予补偿: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属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占用城市规划或现状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2)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
(3)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的;
(4)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5)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用地的;
(6)在合法建筑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2.在乡(镇、街道)、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乡(镇、街道)责令停止建设,逾期未改正的。
3.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以及扩建建筑新增部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十、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格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评估时点为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
2、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公有房屋租赁证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征收按政府指导价租赁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到房屋产权单位履行房改手续购买产权后,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承租人不履行房改手续购买产权的,征收部门对房屋产权单位予以补偿,由房屋产权单位对公有房屋承租人配租公有住宅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中登记的为准;产权档案中未登记用途的,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实际用途为准;被征收人对面积有异议的,可向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书面申请鉴定,以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2、从事商业经营的房屋的认定
从事商业经营的非住宅房屋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不包含用于生产、办公、存储、堆放的非住宅房屋。
十一、司法强制执行规定
被征收人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未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区人民政府应按法律程序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按照裁定组织实施。
十二、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平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