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sqrmzf-2024-00227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动物防疫补助 | 主题分类: | 动物防疫补助 |
发布日期: | 2024-10-23 | 成文日期: | 2024-10-2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动物防疫补助
动物防疫补助
政策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4〕58号)《本溪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补助范围:平山区
补助对象:主要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我市强制免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具体为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小反刍兽疫:羊。
实施程序:省以上财政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强制免疫补助资金,超支不补。强制免疫疫苗由省农业农村厅实施统一招标确定供应商、供应区域及产品价格。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省招标结果,及时向中标企业采购疫苗并签订合同。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本地区强制免疫疫苗需求数量、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情况、政府购买服务及动物防疫工作等,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市、县(区)各按疫苗价格10%的比例承担。县(区)应在本年度11月30日前向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支付应承担的疫苗款。养殖场(户)将集中免疫所需的疫苗量及时报告给村动物防疫员或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养殖场(户)、村动物防疫员等按规定领取疫苗。
工作要求: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做好项目经费的目标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免疫补助。
咨询电话:42883150
受理单位:平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