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平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平山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主题分类: 公共服务
发布日期: 2023-04-19 成文日期: 2023-04-19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本溪市平山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3-04-19 10:45:33 【字体:

本溪市平山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 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 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

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 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辽宁省突发 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溪市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溪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

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 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 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 )、重 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 般食品安全事故 (IV )。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 政部门依法组织专家组依照有关标准进行。分级评估指标按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 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 I 级食品安全事故。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 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

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

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

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

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

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IV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IV )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


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

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IV级食品安全

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I、Ⅱ、Ⅲ、IV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 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

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 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 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

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日常 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和预警;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

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对

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Ⅲ级以上事故标准,


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 安办)积极协助配合完成各项工作。达到IV级食品安全事故 标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安办)向区政府提出启动一 般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成立平山区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

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平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 食安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 区教育局、平山公安分局、桥北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分管领导组 成。当事故涉及其他部门时,增加相应部门为成员单位。区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 (区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区

食安办主任)兼任(“成员单位人员通讯录”见附件)

各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参照区食品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的设置,结合本地区实际 情况组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和预防管理

工作。

2.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 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

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部署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

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


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 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 问题;向区委、区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 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 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指挥

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024-42809018)。

2.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 急救援工作。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 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处置工作。

区食安办:参加、支持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并监督、指 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指导食品

安全事故舆情处置和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 持;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组织 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 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 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制定对外口径并发布 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及保健食品 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 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食品生 产加工环节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 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

社会危害;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


查处理,负责因虚假违法广告或商标侵权等行为引发的食品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 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协助做好在农产品经营过程中发生的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 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读;

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 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 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 故责任调查。负责组织对种植业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 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 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 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粮食收购、储存环节 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 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配合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一般 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 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

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区教育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区属小学及幼儿园食 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

应急处理;协助学生在校期间由于饮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的调查处理;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特别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宣传 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 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宣传党 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对一般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指示精 神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及时、客观、公正地报道食品安全事 故信息、工作进展及经验,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

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平山区公安分局、桥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 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 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配合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区监察室: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 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

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

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

的保障和管理。

区文广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

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 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平山区公安分局、桥北 公安分局、区监察室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 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 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局 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 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

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 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

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健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订最

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有关 监管部门组成检测评估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 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 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

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局负责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

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

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指挥部在平山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中抽取 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 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

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 区外经贸局、区台办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 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做好相关

善后工作。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 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应当在指挥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建立畅通的信息收集和通告体系,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 围内,有计划开展工作,将信息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研究 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网络,对食 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 区统一举报电话。各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 监测工作。区食品安全办要加强对信息收集和通报工作的管 理和监督,保证收集的信息质量,实现信息共享。各监管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

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


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 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 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 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 蓝色表示特别重大(I )、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

(IV级)四个预警级别。

发现或接到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有关监管部门,

应及时报区食品安全办并向上级行政部门通报,依法及时采

取有效控制措施。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辽宁省和其他市及有关部门通报我区的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

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 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 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 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

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 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上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 )和上级行政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 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进一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安办)和

上级行政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 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及

市食安办报告。

3.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 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 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 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 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

进展情况。

3.3事故评估

3.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区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区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

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

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 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I )、重大食品安全 事故应急响应(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Ⅲ级)

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IV )。

4.1.1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 ),报 经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成立食品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 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区政府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必要时,请市政府派出工

作组指导、协助进行应急处置。

4.1.2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I )、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 急响应(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 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按照《本溪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相关规定,由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区食 安办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 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启

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应急处置措施


IV级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 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

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区卫健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

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区卫健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 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 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

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等有关 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 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相关监管部门查明导致食品 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

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应 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

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

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对引 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 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 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

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


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

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 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

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

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

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 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

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

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

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

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患者消除。

4.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IV级事故由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 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 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人民政府应当 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

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 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

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5信息发布

IV级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 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

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 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 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 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

后处置工作等。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 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

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

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


全部费用。

5.2奖惩

5.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

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5.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 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

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安办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 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

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区食安办会同区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食 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 络,实现信息共享。区食安办办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

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 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

集。区食品安全办举报电话:024-42809015。

6.2医疗保障

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


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 治。救治医院为辽健集团本钢总医院。救治医院床位数为

1350个。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 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 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 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 提供技术支持。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 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指导,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

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 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 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

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 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 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

归还或给予补偿。

6.6宣教培训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 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 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

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7应急演练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 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 结合形式,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

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 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

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

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 室备案。各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 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本企业的《食

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7.2预案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 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

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