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sqrmzf-2024-00330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创业场地补贴申领 | 主题分类: | 创业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4-11-11 | 成文日期: | 2024-11-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创业场地补贴申领
稳岗就业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3. 创业服务
3.1创业场地补贴
一、文件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本溪市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本人社【2022】2号)
二、补贴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
三、补贴条件:
在本溪地区登记注册,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指首次领取营业执照),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四、补贴标准:
根据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上限6000元/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补贴上限10000元/年。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同一自主创业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补贴。
五、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补贴申请:
创业场地补贴实行先交后补,每年审定拨付两次,申报时间分别为1月份和7月份。
1.申请人持《本溪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到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初次登记注册手续,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其在本溪市范围内为初次登记注册。
2.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溪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创业场地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经营实体进行实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将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在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企业银行账户。
七、办理地点及时间:
1、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17号,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
2、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咨询电话:024-42332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