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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本溪市平山区服务业局部门预算(2016年)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16-03-22 成文日期: 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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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平山区服务业局部门预算(2016年)

发布时间:2016-03-22 00:00: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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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服务业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服务业局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支出预算表
三、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         “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服务业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服务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区服务业局于2015年5月成立(原区商务局撤销)。体质变化后,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量随之变化和加大。
城区经济工作是今年正式列入省政府、市政府硬性考核指标,也是省政府对市政府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落实省城区经济工作制度
1、省政府按季度、半年、全年通报全省各城区经济主要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六项)完成情况。
2、             完成省政府对市政府工作绩效考评指标(七项)工作。
3、             升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目标考核。       
4、             落实国家、省关于区域经济发张政策
(二)(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市政府关于城区经济“两奖一考”制度:
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区“两区”建设的奖励办法。
市政府关于重大项目投资达产实现销售目标的奖励办法。
市政府经济领导小组对城区经济工作绩效考评的实施方案。
 
2、完成市政府关于城区经济日常考核工作:
城区经济主要指标、“两区”建设完成情况、城区经济工作机制、重大项目建设等内容。
(三)、做好城区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1、组织、协调、督促平山区城区经济工作制度的落实。
2、及时准确上报省、市城区经济各类指标和数据。
3、组织编写城区经济各类材料和分析报告。
二、参与、协调“两区”建设工作。
(一)、及时统计和申报“两区”各类经济指标和数据。
(二)、权利做好“两区”建设的政策性支持工作。
(三)、积极参与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重点在发展规划、业态布局、项目建设、市场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积极参与钢铁园建设,做好桥北物流产业园规划、项目引进、星系平台建设等工作。
三、服务业工作
   服务业包括: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
(一)、编制全区服务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省市服务业政策。
(二)、负责全区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
(三)、积极争取 、省、市等各类专项资金支持。
(四)、规划商业网点布局,做好各类交易市场和商业网点审批工作。
(五)、推进商业专项市场工程建设。如:“标准化菜(肉)市场”、“万村千乡”等工程建设。
(六)、推进特殊商业街建设,重点培育、打造东明商业特色带、转山商业圈等。
(七)、大力推进社区商业网点建设,筹建公共信息平台,实现连锁经营体系。
(八)、推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物流配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推进金融业、会展业、咨询业等现代服务业的集聚。
(九)、定期举办各类商业行会,通报情况、分析商情、献计献策、统一建设等活动。
(十)、定期组织消防、安监、工商等部门开展商业系统安全检查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平山区服务业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服务业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服务业局部门预算公开表服务业2201632293651.xls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服务业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市平山区服务业局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平山区服务业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本溪市平山区服务业局2016年收支总预算   万元。
二、关于本溪市平山区服务业局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50.2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2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5万元。 (与上年相比“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