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sqrmzf-2024-00331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申领 | 主题分类: | 创业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4-11-11 | 成文日期: | 2024-11-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申领
稳岗就业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3. 创业服务
3.2孵化基地奖补
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本人社【2022】82号)
二、补贴对象:
创业孵化基地,指在我市辖区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经营实体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创业指导服务、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
三、申请条件: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本溪市创业孵化基地”。
2.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在基地内注册、实体办公、成立不满3年入孵创业经营实体不少于15户,带动就业不少于50人。
四、补贴标准: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本溪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开展材料审核、实地指导,并根据基地孵化设施、孵化面积、孵化能力、孵化效果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对得分达85分以上(含85分)的,按上一个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水电暖、信息化建设、房屋修缮、物业管理费、场地土地资金等支出)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50%(采取去零取整至十万位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奖补。其中:
1.对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以上,在孵实体数量15户(含)以上,带动就业50人(含)以上的基地给予每年最高 40万元的奖补;
2.对建筑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含)以上,在孵实体数量30户(含)以上(其中在基地注册且成立不满3年的入孵实体至少占80%),带动就业90人(含)以上的基地给予每年最高60万元的奖补;
3.对建筑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含)以上,在孵实体数量40户(含)以上(其中在基地注册且成立不满3年的入孵实体至少占80%),带动就业120人(含)以上的基地给予每年最高80万元的奖补;
4.对建筑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含)以上,在孵实体数量60户(含)以上(其中在基地注册且成立不满3年的入孵实体至少占80%),带动就业180人(含)以上的基地给予每年最高100 万元的奖补。
五、申请要件:
1.《本溪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申请表》
2.申报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情况。
3.申报年度创业孵化基地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审计报告、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
六、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奖补的“本溪市创业孵化基地”,按照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审核。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包括材料核实、实地核实和申报企业核实),并组织人员进行评审,给予基地综合评分,对达到补贴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单位账户。
七、办理地点及时间:
1、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17号,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
2、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咨询电话:024-42332706